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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5moban.com - 18其中,元宇宙平台权力的治理是重点。
然而,教师教学自主权的实现还需要与之对应的权利保障机制以及对可能侵犯教学自主权行为的防范机制。(二)对公办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立法考量和建议 从政策导向和实践需求而言,界定公办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的根本目的是将其纳入特定的身份群体,进而适用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两方面,其一是通过赋予公办中小学教师具有公务性描述的特定身份,提高其社会地位,将其纳入与之对应的管理序列,使其享有该身份专属的权利,提高其福利待遇和职业吸引力。
在美国的司法判例中,法院认为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具有教育惩戒的权利,但仅限于中小学生而不包括大学生。从法政策学的角度而言,在教师权利部分设立获得救济权,作为教师基本权利的组成部分,能凸显救济权利的重要性和可行性,激发教师权利救济意识,促使纸面上的权利变成实际中的权利。从教育法律制度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动态发展而言,也欠缺开放性和前瞻性。2019年国务院发布《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对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比例提出要求。《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22条则仅规定了教师发现学生被孤立、排挤的情形时应及时干预,发现学生可能存在被欺凌的情形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的义务。
在此背景下,在《教师法》中设定此项特别义务和特别权利具有功能主义考量,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教师法》作为教师基本法的体系定位,但是可以直接回应现实诉求,使该项特别义务和特别权利得到凸显。教师基本权利内容方面,建议增设对不当指派、无关事项的拒绝权和获得救济权。期待通过技术方式或者社区自治方式独立地实现元宇宙良好治理,不过是一种乌托邦设想。
2.商业层 法治经济的基本要求是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在正当性依据上,合法性思维有助于调和概率正当性和伦理正当性。政府与元宇宙其他治理主体间关系的法律规制等。从广义的制度概念来看,相对于政策和法律,文化传统属于社会中变迁相对缓慢的制度层次。
区块链技术支撑下的NFT(Non-Fungible Token)等权利形式,能够更加清晰地确认和追溯权利所有人,有利于保障产权。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Lex de futuro, iudex de praeterito)。
匿名化使得个体不愿意以实名方式参与并承担责任,其表决机制使得投资者或者组织者需要花费相当多时间和精力来考虑候选提案,提案通过与否是导致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分裂的重要原因。增强现实游戏《精灵宝可梦GO》(Pokémon GO)在2016年正式发行后,在荷兰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等地发生了因玩家闯入私人住宅或者未经允许进入特定场所而引发的诉讼,而玩家的目的是抓捕该游戏随机刷新在现实世界某一位置的虚拟宠物。数字科技提供了新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技术,数字经济成为新的经济范式,数字社会表征着新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空间,但也出现了数字鸿沟等新的治理问题,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数字科技发展和数字社会建设。3.智能执法的非最优性 技术主导模式主张,技术创新创生了更有效率的治理技术。
基于元宇宙的事物性质和构筑元宇宙良好秩序的目标,元宇宙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框架应分类型、分层次立体展开,区分元宇宙治理中的内容和行为、对现实的弱干涉和强干涉、公共品和私人品,在技术层、商业层、社会层采取不同法治化治理策略。然而,当元宇宙社区规则逐步演化成元宇宙公共规则乃至现实世界公共规则时,如何对不具有这类社区亚身份的主体具有约束力,其正当性需要论证。理由在于:其一,政府可以根据市场平等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法律理由,要求不同平台(元宇宙及子元宇宙)间互通。在此情况下,期望以技术中立性支撑元宇宙社区通过自生自发秩序实现治理,将面临技术的僭政乃至技术的暴政之危险。
对于超出私人自主范围的行为,则涉及元宇宙世界的公共品供给。其二,虚拟人的塑造是再身份化的过程。
元宇宙离不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这类技术所指向的治理正当性根据是概率正当性或者概率逻辑,即基于算法的概率正当性按照统计数据所确定的正常状态来弥合是与应当。元宇宙兴起以来,既有人强调其冲击效应,也有人质疑其炒作性,症结在于如何把元宇宙纳入既有知识体系,或既有知识体系如何更新以吸纳元宇宙的冲击效应。
通过民主立法、前瞻性立法、公正司法、程序正义、行政规制等方式及其功能区分,综合时间序列上的事前事中事后治理,合法性思维能够调和概率与伦理背后的正当性来源并将之纳入法治秩序。在创制元宇宙及其规则的过程中,不同类型主体在知识、权力和利益上存在巨大差别,可能导致某类规则的创制和实施转变为严重的法律和道德问题,此时就需要考虑将这类制度性事实转化为法律规则,以明确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元宇宙治理法治化应分类型、分层次展开:关于内容和行为、对现实的弱干涉和强干涉、公共品和私人品等不同类型元宇宙治理对象的分析,有助于厘清元宇宙治理法治化的着力点。(三)治理规则 规则是制度系统的具体要素,也是元宇宙治理的直接规范依据。对于此类情形,核心问题是法律是否应当干预、如何给予评价。按照达龙·阿西莫格鲁(Daron Acemoglu)对产权制度(Property Rights Institutions)和契约制度(Contracting Institutions)的区分,元宇宙的上述技术在财产保护和契约维护两方面都提供了相对于政府干预的替代性的、甚至被认为更优的制度环境。
其一,元宇宙内信息不对称将继续存在。并且,监管重点如果放在内容上,而元宇宙又与互联网2.0同样注重用户创作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那么就很可能忽视对行为的监管。
3.社会层 元宇宙的重心是社交网络,即社会层。其中,治理目的侧重元宇宙治理中法律干预的正当性论证,治理主体侧重国家与元宇宙平台之间的协同治理,治理规范侧重明晰法律性规则与技术性规则之间的关系。
但是,无论以哪种方式运营虚拟人之亚身份并在虚拟世界行动,其行为结果首先与这个亚身份相关联,然后再根据其必然留下的数字足迹与现实世界主体产生关联。弱干涉主要涉及元宇宙对用户认知能力的影响。
人们在元宇宙中的任何行动都是数据化的,结合算力的不断提升,对具体个体的信息收集效率将进一步提高。国家主权与元宇宙平台权力的冲突。现实世界主体有可能以一个自然人身份对应一个或者若干个虚拟人身份,也可能通过一个法人组织来运营一个或者若干个虚拟人主体。对于元宇宙这类新生事物,政府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持包容审慎监管态度,给予其良好发展空间,推动新业态发展。
对元宇宙而言,可以平等问题为切入点,观察在数字化的虚拟世界中技术对促进资源平等将产生什么影响。2.法治主导 各种元宇宙治理模式间的差别,反映了不同治理主体的利益取向和价值偏好。
1.技术架构的非中立性 工业革命以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人类社会大发展。在元宇宙中,区块链等技术与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等技术集成为一个新的技术系统时,构建了元宇宙智能化自动化治理机制。
最优执法模型的困境在于:一方面法律总是不完备的。在中国,元宇宙治理法治化意味着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在元宇宙发展初始阶段就注重顶层制度设计和发挥有为政府作用,通过法治化方式积极主动引导和规范元宇宙发展,更加注重保障元宇宙涉及的公共利益以及个体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
3.公共品和私人品 按照联合国和经合组织(OECD)的界定,数字公共品包括开源软件、开放数据、开放人工智能模型、开放标准等,也包括支撑公共信息登记、公共福利、公民参与、公共采购、税收等全民共享的应用和服务的数字基础设施。技术主导主要涉及法律与技术的二元区分,政府弱干预主要涉及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区分,元宇宙社区自治主要涉及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区分。元宇宙是多种科学技术的集成,应当对包括区块链、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各类技术在内的元宇宙技术体系发展予以体系化法治保障。实践中,相对于技术主导型模式描绘的图景,元宇宙平台在构建社区规则上呈现出务实性,重视社区规则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一)元宇宙治理的法律因应与类型划分 治理对象类型化是构建一种良好的元宇宙治理模式的必要步骤。利用元宇宙实施洗钱,强奸、猥亵,传播淫秽物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破坏计算机系统等犯罪,以及实施恐怖主义相关犯罪。
第一类是当前数字治理研究中已经很受重视且将延续到元宇宙治理中的问题,如算法治理。针对元宇宙所制定和形成的技术性规则也将遵循这样的路径,逐步演进为法律性规则。
最后,从元宇宙小范围的私人规则升级为元宇宙公共性规则需具备正当性基础,不能仅建立在算法及其概率正当性基础上,也不能仅建立在少数精英的个人偏好之上,而须具备基于法律程序的民主合法性。但其局限性在于,元宇宙的技术设想并不能完全摆脱最优执法模型的困境。